售卖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 超市被判赔
人气:1179 发表时间:2016-04-09
2015年3月21日,王女士在华联超市分别购买了17袋某品牌老汤浓香酱牛肉、秘制醇香酱牛腱和浓郁五香酱羊肝,共计695.20元。上述三个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GB/T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但经了解,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因此,认为涉案产品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王女士将华联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退还商品后,华联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华联超市辩称,涉案食品本身是酱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围,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超市出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退货、退款的义务。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销售方在明知产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时,销售方才应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向华联超市退还商品,华联超市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一审判决后,华联超市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王女士在华联超市购买的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号,对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记载的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而涉案产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故华联超市向王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焦糖色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我国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将这些产品分别称为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3种焦糖色产品。卫生部2008年第27号公告,公布了普通法焦糖色可以在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风味派馅料)中使用,加氨法焦糖色可以在淀粉制品(仅限粉圆)中使用;2009年又以公告的形式,规定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可以在粮食制品馅料(仅限风味派)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为7.5g/kg。这里大家可以在我们网站国标查询处了解。
这里提醒各位食品生产厂家,在为食品选择添加剂的时候一定要留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等基础的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避免触屏法律法规的限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可留意本网站国标查询。另外,在自己并不专业的情况下可以询问专业人员。这里强烈为大家介绍我们广州市天旭食品添加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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