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QS,迎来SC
人气:1535 发表时间:2016-01-15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系、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015年10月1日,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将由SC慢慢代替业内广为人知的QS,QS将退出食品行业的历史舞台。除了必要的改口以外新法在诸多方面也做出了全新规定,主要涉及的变化和调整主要有以下12点。
1.第4条规定,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之前食品企业产品类别多达十几个,仅仅办理许可证就要花费一大笔时间,现在“一企一证”的改革让企业更专心于生产、经营。
2.第7条规定,管理部门权限增加。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也就是说主体资格扩大了。
4.第11条规定,食品类别由28个增加到了31个,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5.第14、15条规定,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增加包含在内。
6.第24条规定,许可证由原来的3年增加到了5年。
7.第28条规定,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需增加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
8.第31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
9.第37条规定,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换证程序有所简化。
10.第40条规定,现在可以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体刊登遗失证书公告代替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发布声明,证书补办的要求有所降低。
11.第45、4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12.第51至55条规定,法律责任更加明晰: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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